向某采用暴力信访,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5日8时许,向某因不满其多次上访事件未达到其要求,在某市国际旅行社门口附近,向周围的旅客抛撒控告传单,并以自焚的方式将随身携带的汽油倒入怀中点燃,引起现场游客及群众恐慌。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携带的可燃液体中检出甲醇、乙醇成分。公诉机关认为向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对上诉人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部分;

二、上诉人向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一、向某的犯罪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几种形式有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传播疾病等。

本案中,向某以自焚的方式想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用以自焚的汽油量少,并倒于自己怀中点燃,其行为不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向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向某的犯罪行为,为何被认定寻衅滋事罪?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常见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向某长期信访、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自认为没有得到解决。以自焚的方式想引起公众的关注,发泄自己的情绪,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上访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你无意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威胁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就可能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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