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警察,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因新冠疫情导致某健身房关闭,王某来到健身房办理转店退卡手续。然而健身房工作人员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拒绝配合办理转健身卡手续,反而在无理情况下报警。某派出所接警后在电话里警告王某, 王某只能听从警察的吩咐但感觉很委屈。事后王某跟朋友喝白酒一斤多,酒后王某去派出所报警并想当面说清事情的原委,后与警察发生冲突并辱骂殴打执法民警。

案发后,本案由辖区异地派出所侦查,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法院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解读】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2021年3月1日后案发袭击人民警察的,罪名是袭警罪,不再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一妨害公务罪)第4条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民警在口头警告已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然而本案中警察并没有口头警告,直接对王某采取擒拿并将其按倒在地强行带离的行为,激化了矛盾,直接导致了王某后续的推搡反抗,因此民警在本案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

虽然王某造成一名民警两名辅警受伤,但经过司法鉴定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同时,民警当时也在派出所接待室,对外未造成影响。因此,王某的行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王某与民警的冲突,只是王某一时情绪亢奋引起的激情违法。同时在案发前,王某喝白酒一斤多,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事发时其主观恶性较轻,王某去派出所是去解决纠纷的,并不是去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因此,王某是在醉酒状态下违法的,主观恶性较小。

    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对本案定性应该综合考虑多方情节: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枪持械,被妨害的公务重要程度,是一般性公务还是特殊时期、特殊场所的公务执法、是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等情况综合考虑。王某从最开始并没有与民警发生争执冲突,只是在派出所嚷嚷要解决问题,到后来试图挣脱强制措施,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王某空手一人未持械,在情节上,案发场所也是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并非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由此发生的争执、挣脱等只是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本案暴力、威胁行为没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且对执法工作的延续性未能造成阻碍,其情节显著轻微,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警察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造成社会后果,鉴于王某没有主观恶意、真诚悔罪认罪,情节显著轻微,故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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