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12月13日,毛某在担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明知朱某甲、杨某、吴某结伙在长江某水域交界处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打电话、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朱某甲泄露A市水政监察大队值班巡查信息、“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等,为朱某甲、杨某、吴某等人非法采砂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某公安局分局对“10.26”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将涉案的朱某甲、杨某、吴某等人抓获,2021年3月18日以朱某甲、杨某、吴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毛某利用担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甲、邢某、孙某等人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提供信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甲、邢某、孙某等人所送财物计人民币322,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毛某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毛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3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因此,判断毛某是否构成该罪应从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

第一,主体身份及职责方面:A市水政监察大队系A市水利局实施水行政执法的专职队伍。毛某原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毛某在担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曾于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分管农业水费的征收、协助长江采矿管理及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等工作。曾于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分管水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包括水事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程性采砂项目监管等工作。其具有查禁非法采砂犯罪活动职责。

第二,客观方面:毛某明知朱某甲、杨某、吴某结伙利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在长江某水域交界处非法采砂,仍多次通过打电话、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朱某甲等人泄露某市水政监察大队的值班巡查信息、“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等,为朱某甲、杨某、吴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砂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显然属于提供便利必须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毛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且以职务便利提供信息,并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甲、邢某、孙某等人所送财物毛某受贿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法院认定毛某的行为构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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