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未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经同学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双方于2018年农历10月16日订立婚约关系,张某向王某支付订婚礼金17000元;2018年农历11月6日,张某向王某支付88000元彩礼;双方于2018年农历腊月28日依照习俗举办婚礼,结婚当天张某支付王某9900元上车礼、6600元下车礼、抱金猪支付2000元。双方举办婚礼后,王某一直拒绝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3月15日王某借故离开张某家,一直未返回,随后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张某认为婚姻法禁止以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王某借婚姻名义先后收取张某彩礼123500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王某应当立即返还假借婚姻名义索取的彩礼,故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王某返还张某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本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王某收受了张某给付的定亲款人民币17000元、彩礼款人民币88000元、上车礼款人民币9900元、下车礼款人民币6600元以及抱金猪款人民币2000元。男女双方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张某给付的定亲款、上车款、下车款以及抱金猪款按习俗不应作为一方收受的彩礼,应视为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张某给付彩礼的数额等情形综合考量后,故酌定王某返还原张某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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