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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许某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许某购买A公司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为396230元。2016年4月5日,许某共支付购房款166230元。2017年8月25日,许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交纳了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管费。2020年12月15日、12月28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先后出具两份《证明》,载明:自2016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28日,无许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某建筑公司与A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裁定查封、扣押、冻结A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法院在执行上述裁定时,于2016年6月13日查封了A公司部分房屋,其中包括许某购买的房屋。许某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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