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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房屋继承分割后,能否要求垫付购房款?
作者/白雪娇
律师
【案情简介】
于某与李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于甲、于乙、于丙。
于某与李某在北京的公租房被拆迁,拆迁后安置了一套房屋,于甲垫付房款90000元,登记在于甲母亲李某名下。
于某与李某分别于2019年、2020年去世。
去世后,于甲以合同纠纷将于乙、于丙诉至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当时借用父母的名义购买的,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于甲所有,于乙、于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驳回于甲的诉请。于甲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于甲又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由其继承涉案房屋。于甲提交于某留下的遗嘱,载明:将涉案房屋归于甲继承,于乙、于丙拿出一份李某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将涉案房屋归于乙、于丙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由于甲继承房屋的二分之一,于乙、于丙各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于甲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于甲又以继承纠纷提起本案,要求判令于乙、于丙支付于甲购房款8128500元,并要求于乙、于丙返还装修款89362.5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于乙、于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于甲购房款32612.83元。
被告于乙、于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于乙、于丙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法院已以继承纠纷分割了涉案房屋,于甲是否还能以继承纠纷来要求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能。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构成了重复起诉,于甲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已经过法院处理完毕。且于甲本次提出的诉请与案由明显不对应。于甲以继承纠纷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其垫付的购房款,于甲垫付的购房款并非是父母遗留的财产,而是父母生前留下的债务,所以于甲起诉的案由明显存在问题,最终法院依法将案由改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二、在本案起诉中,于甲要求以现在房屋市值的一半8128500元来要求于乙、于丙支付于甲当年垫付的90000元购房款,能否被法院支持?
我们作为于乙、于丙代理人认为于甲的主张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于甲自认当年系为父母垫资,垫资时也并未向父母要求利息或者要求父母按照分割时房屋市值来给付垫付款项。其次,在前次诉讼中法院已将涉案房屋认定为父母的遗产,并将涉案房屋按照继承分割完毕。于甲主张购房款基于的是垫付的资金而不是房屋。最后,因房屋已被法院认定为父母的遗产,那么垫付的资金也系父母垫付购房款,垫付的购房款系父母留下的债务,我们认为于甲也仅能依据当年垫付的款项来要求于乙、于丙支付垫付资金。最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于乙、于丙分别给付于甲购房款3261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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