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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蒙莎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9日,陈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特许授权合同》,主要约定: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制定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有限公司下的加盟成员之一,在授权范围内,统一使用“微*W”商号及“微*”品牌注册商标,开展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陈某向A公司支付了授权费10.8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4日,陈某开设“微*W”加盟店,并于“饿了么”“美团外卖”等线上平台销售。2019年8月8日,A公司向陈某加盟店铺发出《整改通知》,针对陈某经营门店不符合加盟合同约定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将在同年8月15日安排人员复查,如没有及时整改,总部将依据《加盟商管理制度》和《加盟合同》采取进一步惩处措施。同年9月11日,A公司根据复查情况再次向陈某加盟店铺发出《停止服务通知》,通知载明决定开始停止所有支持及服务工作,直至门店完成相应整改事项。2020年3月4日,陈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A公司区域经理黄某不再经营加盟店,黄某并未表示异议,同意对陈某所经营的加盟店剩余物料进行清算回收,并支付相应对价。2020年6月15日,陈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特许授权合同》的律师函”,主要载明:A公司存在严重“隐瞒有关信息,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要求:1、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正式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A公司应在《特许加盟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立即全额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费、设备费、折旧费、门店转让费等各项损失。A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律师函,但未予回复。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特许授权合同》,返还加盟费及履约保证金。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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