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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武律师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一、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王某系在A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由A公司的销售李某作为经办人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经办的销售人员李某确认王某在本案中提交的买卖合同、定金收据是其经办签署的,李某没有告知王某涉案车辆是寄售车辆,没有要求王某与涉案车辆的原车主签订合同,并且涉案车款的车款也是A公司收取的。因此,A公司没有向王某披露涉案车辆系寄售车辆的信息,且买卖合同上的公章系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加盖的,应认定涉案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于王某、A公司之间。二、涉案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载明,此车无重大事故,而根据王某提供的碰撞记录、鉴定意见书等,涉案车辆构成一级损伤,存在重大事故,与合同约定不符,A公司系专业的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其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二手车给王某,而未告知,王某认为其受到欺诈,因此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三、A公司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A公司是否需要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A公司系提供二手车销售服务的公司,在买卖过程中,未向王某披露涉案车辆系寄售车辆,未以中介身份与王某签订合同,王某与原车主在买卖过程中也未进行过协商,故A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出卖人,也系经营者,王某至A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二手车,系消费者。王某以62000元价格购买涉案车辆,A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出现过重大事故,未告知王某,构成欺诈,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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