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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彭某(乙方)与A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文创园的房屋钢结构及加固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2019年3月24日,吴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上从事焊接和热切割工作。3月28日,吴某在工作过程中,自高处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颈椎退行性病变、面部擦伤等,于2019年3月28日至4月16日住院19天。吴某自行支付医疗费9222元,其他费用由彭某向医院支付,其中医保报销17459.07元。吴某与彭某、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彭某、A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吴某赔偿医疗费7377.6元、医疗档案复印费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伤残赔偿金1087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2576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170.4元、鉴定费3480元,扣除17459.07元后,共计支付163587.5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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