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电动车送保险,肇事后如何获理赔?

买电动车送保险,肇事后如何获理赔?


案情简介

宋某想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于2018年3月到县城某电动车总经销店看到该店宣传:买车就送10万保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医疗险每人10000元,人伤险8.8万元,每次财产损2000元),于是,宋某以27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店的四轮电动车一辆,并附有某保险公司的《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温馨提示函》和保险单。2018年5月5日,宋某驾车与骑两轮电动车的第三者刘某相撞,致刘某十级伤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找到宋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宋某称:投保10万元商业三者险,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肇事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标准,合理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将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事故损失61438.36元。

【判决结果】

判决宋某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刘某10000元,残疾赔偿金55438.3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案涉各项损害数额 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该案涉及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顺序问题,其民事判决案涉车辆系机动车,宋某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其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刘某的事故损害数额因没有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范围,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项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范围,仍有不足的,方由某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予以赔偿。故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主管部门往往按照机动车处理,对商家“买车就送保险”的承诺,一定要有合理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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