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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A公司与B公司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
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A公司向支付B公司货款共计18.2亿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18.6亿元。A公司主张B公司累计供货货值仅为17.1亿元,B公司则主张向A公司供货货值为18.6亿元。
2014年11月25日,A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B公司为第三人,向甲市中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该院作出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C公司向A公司支付3600万元及利息。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法院遂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015年5月,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货款1.5亿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返还货款7500万元;
二、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赔偿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B公司向上诉人A公司返还货款1.5亿元;
三、被上诉人B公司向上诉人A公司赔偿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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