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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担保该合同,A银行与陈某(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陈某同意为A银行对B公司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限额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为陈某自有的位于D市的一栋综合楼。同时,约定陈某应确保抵押物能够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未能对抵押的综合楼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A银行又与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7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生效后,A银行依约向B公司发放7000万贷款。2014年8月起,B公司未能按期付息。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等;陈某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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