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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份,刘某与代持人Tom(柬籍,中文名:程某)和Jerry一起购买柬埔寨某省某区土地一块,面积为3853平米,价格为1300美元一平米,共5008900美元。为此,刘某成立了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按照柬埔寨法律规定,因为土地产权还没过户,政府还未批准成立该公司,但材料已提交当地政府商务部门)。2018年10月,刘某回国,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吴某多次到刘某投资的土地和搅拌站考察,吴某托朋友多次说情,想参与刘某的投资项目。吴某与刘某约定,吴某投资100万美元(土地已升值,按估值1000万美元计算),刘某将其所持有公司股权的10%转让给吴某,刘某帮吴某代持。刘某收到吴某的投资款后,将资金以支票或打款方式支付给了代持人Tom个人或其指定的法院或办案律师的银行账户,并备注土地或土地律师费。因疫情等原因,该土地项目推进缓慢。2021年7月份,吴某提出退股,刘某表示待土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土地变卖后按照其股份才能变现退股。2021年9月份,吴某向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以刘某对其诈骗进行报案。2023年9月27日,刘某回国投案,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刘某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刘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日,吴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起民事诉讼,刘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郭灿炎律师为其代理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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