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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时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16 年 5 月,某材料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了《叶片采购协议》,约定:某材料公司向连云港某公司提供风车叶片 。
2018 年 8 月 30日,某材料公司、连云港某公司、航天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某材料公司将其在《叶片采购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航天公司,约定向连云港某公司交付8套风车叶片的义务由某材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由连云港某公司向航天公司履行,质保、维修等义务由航天公司向连云港某公司履行。某材料公司依约向连云港某公司交付了8套风车叶片,连云港某公司在 2020 年 4 月 15 日支付了清 8 套叶片 95% 的货款,尚欠 2978786 元未支付。
航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云港某公司向原告航天公司支付合同欠款 2978786 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连云港某公司辩称,在2021年7月的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被告连云港某公司取得了对第三人某材料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大于本案原告航天公司请求的金额,应该通过抵销来解决。因此,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以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所拥有的对第三人某材料公司债权一部分,等额抵销本诉主张的欠款2978786元和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航天公司支付货款 2978786 元及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连云港某公司)的起诉。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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