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中使用催产素过量造成产妇死亡,医院承担责任吗?

手术中使用催产素过量造成产妇死亡,医院承担责任吗?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0日5时39分,孕产妇蓝某因阴道流液5小时,入住某医院待产,医方医务人员进行产科专项检查,其结果均正常。初步诊断为:“G1P0宫内孕39+2周,头位;胎膜早破。”入院当天,医方实施引产,大量使用催产素后效果差,后医方以“相对头盆不称”为由,为产妇紧急实施剖宫产。术后发生羊水栓塞,处于深度昏迷,经医方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47天后死亡。

裁判结果

某医院赔偿蓝某1466410元。

律师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催产药物的使用有明确的适应症,有严格的剂量限制,不能随意更改及滥用,其使用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妇产科学》及相应的诊疗规范。如违反上述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医院在对蓝某的诊疗过程中,使用促宫颈成熟的药物过量、产程中观察不仔细、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后果。某医院违反规范的医疗行为与蓝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某医院在进行剖宫产术前告知了患者手术风险,并签同意书,但催产素使用不当亦有诱发羊水栓塞的风险,因此,综合分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占主要原因。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某医院对蓝某的死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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