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9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经过路口时,突然撞向刘某一家人,张某即刻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小刘构成重伤;刘某夫妇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另一名乘客构成轻微伤。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租赁公司。张某以其是银行黑户、不能办贷款为由,托王某签字买车。之后,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以每月5000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购车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刘某夫妇得知肇事者张某没有驾照,车辆也不在其名下,是由王某以租代购的。于是,刘某夫妇将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张某以及王某等四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损害数额共计83000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剩余710000元,判决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42000元,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568000元。
【律师解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可见,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仅承担相应过错的按份责任。就本案而言,驾驶人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肇事后逃逸,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损害的全部责任,首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赔偿后可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向侵权人追偿。其追偿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刘某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金额710000元,应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了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名并确认接受案涉车辆后,其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而其放任张某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是车辆使用人,本应依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后,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以自己的名义为朋友张某租车的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