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智力缺陷而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白雪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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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乙和被告李丙均与李甲为叔侄关系。李甲为智力残疾三级,无配偶和子女,长期单独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内,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照料。2024年2月,李甲去世。2023年5月,李甲与李乙签订《赡养继承协议》,约定:(1)今后李甲由侄子李乙养老送终;(2)生前财产由李乙支配,死后全部归李乙,任何人不得干涉;(3)李乙要对李甲尽百分百的赡养义务。协议中有双方签名,并有证明人见证,所有人均按了手印。但李丙认为李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协议无效;且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有权分割遗产。因发生争议,李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赡养继承协议》合法有效,并且李甲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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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原告李乙与李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二、李甲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李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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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李甲与李乙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关键在于,李甲是否具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能力。李甲虽然智力残疾三级,但其生活能够自理,无需特殊照料;且根据查明的证据,李甲除听力较弱外,能正常交流,不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李乙与李甲签订协议后,生前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也在其去世后处理了丧葬事宜。综上,李乙有权依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李甲名下的房屋归李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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