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投保后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事故理赔吗?

私家车投保后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事故理赔吗?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驾龄不满3年,于2016年1月16日为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重要提示栏第4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投保后,李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2016年8月16日,李某驾驶该车与案外人贺某驾驶车辆相撞,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事故发生时,李某正使用网约车APP从事收费的营运活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序显著增加,且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未通知保险人。由此引发争议,李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首先,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且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亦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均对改变车辆性质的行为进行阐明及约束,且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应认定上述条款具有约束力,保险双方应予以遵守;其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本案中,李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在事故发生时,李某并不具备驾龄3年以上的驾驶资格,违反了上述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即非营运车辆,而李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实际上改变了被保险人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且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条款。综上,本案中,李某以他人名义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由于营运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在途驾驶时间上会有明显增加,交通事故出现率也会随之增高,且李某驾龄未满三年,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其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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