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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12月截止至今,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赵某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赵某通过银行、微信、代替李某清偿债务等方式,向李某及其朋友共计转款170余万元。但李某迟迟不归还借款。
2023年1月19日,李某再次向赵某借款并写下欠条,但到期时李某仍未还款。多次向李某催告均无回应后,赵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还本付息。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以及截至2023年11月17日(含当日)的利息22200元,并继续清偿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年利率3.56%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赵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和李某出具的欠条,法院能够认定赵某将借款款项实际交付给了被告李某,且李某认可其中的150万元属于借款。上述证据可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原告赵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而被告李某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还款期满后,赵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外,双方虽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在张璐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积极收集证据,张璐律师对委托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整理以及出具代理意见,最终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和认可,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律师提示:借贷纠纷类案件,证据的留存和梳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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