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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琴律师
【案情简介】
A物业服务公司与B开发商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为C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某是C小区的业主。李某自2007年1月1日起再未向A公司支付过物业管理费,截至起诉之日,李某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9323元(包括公共照明的费用)。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迟延支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35000元。
【判决结果】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包含公共照明费)29323元。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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