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亲属,为何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彭欣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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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名为张甲,二儿子名为张乙。张甲有一个儿子,名为张一。张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一从小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因此张某和王某想将该房屋赠与张一。由于法律规定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张某和王某打算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张一名下。张某了解到,以买卖形式过户比赠与形式更节省费用、更简化程序。2016年3月,张某和张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和王某相继去世。2023年2月,张乙起诉张一,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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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确认张某和张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张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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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争议焦点如下:

一、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予。实际上,法院也是按照赠与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思路来审理的。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即,不动产登记中心只核对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不负责审查该房屋的共有情况。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往往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本案中,该房屋仅登记在张某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的共有情况不知情,未要求提供妻子王某同意房屋过户的法律文件;而张某和张一也因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要取得王某的书面同意,导致虽然当下顺利办理了过户,却为以后埋下了后患。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做出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张某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赠与给张一,虽然张某和王某双方均同意过户,但因张某无法拿出王某同意的证据,法院只得认定张某过户的行为侵害了共有人王某的财产权益,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家庭生活中很难做到事事留痕,很多事情仅作口头交涉。但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认为的事实,却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笔者建议大家处分家庭大额财产时,为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员,依法备齐相关材料,尽可能避免发生本案中“已经过户数年的房子又恢复到原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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