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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被撞致人受伤 ,主人判赔担全责!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王某骑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与一只小狗相撞,王某从小狗身上轧过,连车带人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手术,王某住院治疗花费为63890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损伤为九级伤残。经查宠物犬系赵某饲养,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赵某辨称:小狗并未侵害王某,而是王某骑车不小心,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将小狗撞伤致死,王某还应该赔偿小狗受伤后花去的1000元抢救费和买狗时花去的1500元。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各类损失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宠物犬主人赵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873元。
【律师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该条规定看:1、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动物致害事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其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若举证不力,则其仍应承担过错责任。2、动物致害免责事由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方可免责。3、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如:实施挑逗、投打等行为造成损害的。就本案而言,王某骑车撞到小狗后受伤,不存在故意损害自己和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相反,赵某作为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维护义务,赵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引和约束,导致小狗与王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王某摔倒致伤,赵某对王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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