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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雯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交由A公司施工。后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将其诉至法院。2019年1月,法院判决B公司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共计524855.9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支付。2019年3月1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6日,法院执行到账65万元。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B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保全A公司名下财产55万元,并起诉A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支付整改费用,同时赔偿工程翻修、维修、违约金等费用248740元。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期间,A公司要求法院发还冻结的执行款项,法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和2023年1月17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原裁定书冻结的55万执行款。除此之外,A公司认为B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委托本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律师遂向法院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
【判决结果】
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因B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228528.24元。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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