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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网购平台承担责任吗?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敬某在某宝公司运营的“某宝”网上开设“XXX俄货精品”某宝店。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徐某分四次在敬某上述某宝店上购买了共计5,043.50元的俄罗斯进口奶粉。其中,2016年10月26日,徐某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0件,计款1,155元;2016年11月3日,徐某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0件,计款1,155元;2016年11月18日,徐某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5件,计款1,347.50元;2016年11月29日,徐某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6件,计款1,386元。从敬某开设的“XXX俄货精品”某宝店关于商品详情交易页描述可知,上述涉案商品均系俄罗斯进口。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标注“乖孩子牌全脂奶粉”、“配料:牛乳,牛奶”、“原产国:俄罗斯”、“净含量:800g”,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式、国内经销商、地址、电话、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徐某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徐某认为敬某销售的俄罗斯乳制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退一罚十”的责任,某宝公司明知敬某销售的涉案食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敬某承担连带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敬某退还徐某货款5,043.50元;二、敬某支付徐某赔偿款50,435元;三、徐某将所购俄罗斯进口奶粉131件退还给敬某;四、对徐某徐瑞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敬某购买了涉案乳制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徐某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且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敬某,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某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某宝公司对敬某经营网店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由于某宝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敬某利用其平台销售违法食品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某宝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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