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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五千万广告费,为何最终三千五百万元和解?
作者/林玲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广告投放需求商,B公司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垫付充值以及消耗广告费等综合性推广服务。双方签署了系列《推广服务框架合同》,涉及媒体平台有:头条巨量引擎平台、腾讯广点通平台、快手平台以及微博粉丝通平台,广告费的计费方式为CPC或CPM的实时竞价模式。
2021年12月,A公司发现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双方合作项下的广告消耗存在数据虚假情况,遂暂停推广与B公司进行结算,并与其就数据真实性等事宜进行核对沟通,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未结算广告费共计49766039.07元,A公司认为其中15103764.06广告费存在虚假消耗,仅同意支付剩余费用。但在此之前,A公司已根据后台数据与B公司完成了全部对账,B公司认为其应依据对账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就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先行就头条巨量引擎平台的广告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9248621.02元,向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同步保全了A公司账户。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34662275.01元广告费,B公司不再主张剩余15103764.06元广告费。
【律师解读】
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是现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服务形式,大多按照CPC或CPM的实时竞价模式计费。CPC指的是按照用户的点击量计费,CPM指的是按照向用户的曝光量计费。
林玲律师接受了A公司委托,经全线梳理争议事实,归纳总结争议焦点,与A公司多部门核实数据来源,确认数据真实性标准,以及提取数据等事宜。同时向法院提出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的数据鉴定,具体是:
1. 申请鉴定上述期间内,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API接口向A公司输出的曝光和点击全量数据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每个月全量数据是否一致;
2. 针对第1项每个月的全量数据,申请鉴定全量数据信息是否存在同一设备同一秒钟多次曝光等形式之虚假曝光消耗及/或虚假点击消耗之事实;
3. 如存在虚假曝光及/或消耗,进一步申请鉴定上述期间每月的虚假曝光及/或点击之消耗数量。
本争议案涉数据量巨大(3.1亿多条),Excel表格无法打开(一张最大数据量是104万条),经与技术人员多次沟通林玲律师决定采用代码及录屏方式向法庭展示,以实现海量数据的全量可视化。同时,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出“A公司对账是基于平台后台显示总消耗金额确认服务费,否则存在虚假曝光会导致原对账存在计费错误”的辩论观点。实践中,在合作过程中一般不明确约定该标准,一旦产生争议便存在因数据评判标准差异而发生广告费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虽然双方已完成合作期间的全部对账,但在明确争议焦点并进行可视化展示后,律师主张的辩点获得法庭和对方的认可,最终双方达成如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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