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愿办理结婚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是否合法?

作者/白雪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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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男方)与单某(女方)系初中同学,2008年初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11月举行婚礼。但单某一直不愿办理结婚证。双方相识相恋以及举行婚礼前后,李某陆续支付单某1853290.16元,包含(1)李某父亲在婚礼举办当日支付单某现金3.8万元;(2)李某给单某抵押贷款60万元用做生意款;(3)李某通过银行给单某合计10万元;(4)李某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单某共计35万元;(5)李某将自有住房再次抵押给银行贷款60万元(10年期)后,贷款及卡内款项陆续支付给单某共计65万元。在这几年期间,单某曾陆续通过银行退还李某430700元,但至今仍有1370302.16元未退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婚约财产1370302.16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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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781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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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一、本案为何适用婚约财产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系两种类型的民事纠纷。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往往会因向对方索还彩礼从而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而同居关系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分割共同财产产生的纠纷。本案双方于2015年11月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产生的财产关系也系于婚礼前后产生,所以适用婚约财产纠纷。二、本案中李某转给单某的款项是否均属于彩礼,哪些需要返还?本案中,双方办理婚礼后,并未形成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的关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给付单某的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条件不成立,单某取得赠与财产即失去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但对于消费性的赠与,不得要求返还。对李某要求返还的款项,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笔款项为彩礼5万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第二笔款项系李某给付单某用于经营餐饮公司,现无法看出该投资系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李某亦非餐饮公司股东,故在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单某用于个人投资的款项,应予以返还;关于李某主张的第三笔、第四笔款项,均系消费性赠与,无法看出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双方及家人共同支出,故不予支持返还;关于李某主张的第五笔款项,因房屋系以单某名义购买,李某否认该房屋与其有关,该款项亦用于了单某的购房、投资事务,应予返还。最终核算,被告单某应返还原告李某1369003元,扣除单某已偿还的587400元,剩余应还款项为781603元。

三、李某能否要求单某支付彩礼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司法实践中基本很少支持李某该项诉讼请求。所谓“资金占用损失”,顾名思义是指付款方未及时给付资金从而导致收款方本应获取的资金被占用,并且这种无权占用行为给收款方造成了损失。根据其他法院的判决观点:“...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款项,虽然双方没有最终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这项诉讼请求违反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给付彩礼的情况及约定,所以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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