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二审为何能达成调解?
作者/曹阿利律师

【案情简介】              


任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其在韩某处购买23188元的家具,但未付款。2020年7月25日,任某向韩某借款,韩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0元。后韩某托任某帮其女儿转学,向任某支付5000元,但事情未办成。双方于2021年1月8日协商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8188元,并于微信聊天时约定利息按照0.5%计算。

之后韩某多次要求任某还款,任某一直拖延。韩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还款38188元,支付利息5919元、法律咨询费1580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韩某要求任某返还欠款38188元的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471元由任某承担,但未支持利息5919元及法律咨询费1580元。韩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委派某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此案,2024年6月份,曹阿利律师作为调解室的成员负责该案的诉前调解工作。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上诉人任某于2024年8月31日前偿还上诉人韩某38188元借款;二、被上诉人任某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韩某法律咨询服务费1580元;三、若被上诉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承担上述款项利息,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四、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71元,被上诉人任某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韩某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诉人471元,二审诉讼费由韩某承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即韩某与任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是委托关系,即韩某委托任某帮其女儿转学。据此,本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借款数额38188元里的5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笔者认为这500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因为这笔钱并非付某主动向韩某借的,而是韩某为了让付某帮自己的女儿转学而给他的。一审法院将该笔5000元认定为借款,但又认为这笔钱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债,并和实际借款一并处理,笔者认为此处理不甚妥当。韩某若要主张归还这笔钱,则应另行起诉。若另行起诉,在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会有哪几种结果?1、不予受理。 韩某托付某帮其女儿转学属于不法行为,基于该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韩某通过民事诉讼要回这笔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2、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任某收了韩某5000元,但未完成其委托,属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韩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该不当利益,但对于利息不予支持。3、委托合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该委托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违反公序良俗,故委托合同无效,任某应返还韩某已支付的款项,对于利息不予支持。二、本案涉及的利息5919元,是否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若韩某提交该证据并证明对方就是任某,那么法院很有可能支持其关于利息的主张,但其中委托办事的5000元所产生的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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