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是否合法?

作者/庞立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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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02月17日,赵某和张某举办婚礼。3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因患膜性肾病、肾病综合症、肾性贫血、肾小球肾炎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后,张某已通过微信告诉赵某自己患有肾病及住院治疗的事实,赵某安慰其配合医生治疗,一定能治愈。婚后张某又因患膜性肾病、肾病综合症、肾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疾病住院治疗,赵某支付了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55000元。张某久治未愈且影响了生育能力。赵某遂诉至法院,以张某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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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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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赵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赵某认为张某隐瞒了其婚前患有严重肾病这一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

首先,现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赵某自2020年12月11日时就知道张某患有该疾病。其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要与张某结婚并长相厮守。由此证明张某结婚前确实告知了赵某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存在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况。

其次,张某的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其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本案中,张某婚前虽然患有严重肾病,但该疾病不属于上述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若能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赵某以张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

二、赵某要求张某赔偿其261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中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患病并不属于过错,其也不存在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况,且赵某张某二人的婚姻未被撤销,赵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因此赵某要求张某赔偿其261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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