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不支付房租,为何承担违约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图片【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周某与程某签订《写字楼 商铺租赁合同》,周某将其名下某房屋出租给程某,租期为8年(自2016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每个月租金6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5月13日——2018年5月12日年租金720000元;2018年5月13日——2019年5月12日年租金756000元;2019年5月13日——2020年5月12日年租金793800元;2020年5月13日——2022年5月12日年租金833490元;2022年5月13日——2024年5月12日年租金875165元。合同履行半年左右,程某开始拖欠租金,共计1778512.32元。周某多次催促,但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周某遂诉至法院。
图片【判决结果】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于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写字楼 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15日解除;

二、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支付原告周某租金1658512.16元;

三、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支付原告周某违约金145860.83元。


图片【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周某与程某于2016年5月4日签订《写字楼 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因此,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周某支付房屋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写字楼 商铺租赁合同》第八条第8.2项第8.2.5款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未付,须按日加付其月租金的5‰作为滞纳金;逾期七日仍未支付房租视为乙方自动退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因此,周某有权解除与程某签订的《写字楼 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程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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