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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71岁的刘某某因突发胸痛、胸闷伴随呕吐到某县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症。医院为其进行了冠脉造影术及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刘某某持续出现胸痛等症状,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刘某某于1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1和张某2为患者刘某某的子女,二人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刘某某死亡,并致使二人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遂委托高庆律师和师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一审判决:
被告某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张某2医疗费2092.71元、护理费21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40元、交通费40元、死亡赔偿金402345元、丧葬费39451.5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462288.77元的40%即184915.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214915.51元。
二审判决:
驳回某县中医院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刘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术后监测不力、未能及时诊治再发心梗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次要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某县中医院需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判决的底层逻辑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几点逻辑:
1、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的过错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为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
2、责任比例的裁定:虽然刘某某自身疾病是主要因素,但医院的诊疗过错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需承担40%的责任。这一比例是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中的标准,结合实际案情综合判断得出的。
3、精神损害的考量:对于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法院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过错严重性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定30,000元,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成功在于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提交司法鉴定陈述报告,充分论证医院的过错,最终取得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清晰地证明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争取到应有的赔偿。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事实陈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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