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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瑞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50余岁,离异,经人介绍认识陈某,二人欲登记结婚。刘某名下有一套位于A市某区的101房产(以下简称101房产),价值300余万。婚前应陈某要求,刘某将房产变更登记在二人名下。
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刘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认定101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某欲申请再审。双方尚有婚后共同购买的202房产售房款100余万元未处理,该款项全部由陈某支配。
在王瑞律师的建议下,刘某选择另诉,要求分割202房产售房款。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一、刘某放弃位202房产房屋售房款100万元财产利益,该100万元归陈某所有;
二、陈某放弃101房产50%份额,全部份额归刘某;
三、刘某于2024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15万;
四、刘某与陈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刘某认为101房产是自己全资购买,且是婚前财产。虽然在婚前应女方要求加上其名字,但婚后二人闹矛盾又将该房产变更到刘某一人名下,故刘某认为双方作出了新约定,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一审、二审法院将101房产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其进行分割,刘某认为判决不公,欲提起再审申请。本案中,101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婚前登记在刘某名下,是其个人财产,加上陈某名字后,该房产从刘某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房产不论登记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正,提起再审于法无据,应从离婚案未处理的202房产售房款入手,争取以诉促调。
后案件走向完全符合王律师预判,取得双方均满意的调解结果。
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应尊重当事人意见,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指导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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