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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次年二人的女儿张某某出生。
2021年11月28日上午,张某带张某某理发,将张某某送到其爷爷张甲家。当天下午张某某被张甲用绳索勒死,后张甲自杀身亡。
2022年6月8日,赵某与张某诉讼离婚。后赵某对张某、张甲之妻李某、张甲之女张乙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诉,要求三人在继承张甲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继承张甲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八十五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侵权人张甲虽然已死亡,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赵某作为被侵权人张某某的母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赵某应得的各项损失赔偿的份额。实践中一般比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受害人死亡案件中近亲属的主体资格。但在本案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是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受害人死前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此前述费用并非受害人的遗产,不能完全按照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的规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因亲人死亡逸失利益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依赖程度、各亲属的可期待利益减损程度以及实际生活状况予以确定。法院应综合考虑本案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近亲属关系,以及本案案情的特殊性,酌情确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份额。由于张某和张乙书面表明对张甲的遗产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定张甲之妻李某在继承张甲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八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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