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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是一家电商平台,C公司是电动车辆供应商。2019年8月21日,B公司与C公司就两轮电动车租赁事宜达成车辆租赁战略采购合同。2020年1月3日,B公司与C公司签署《确认书》,约定不再使用C公司提供的非国标车,即日起也不再支付非国标车的租金。同年1月7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署《车辆租赁战略采购合同(两轮电动车)》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C公司将其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A公司,A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C公司支付固定资产转让款391950元。2019年11月22日,C公司与A公司共同向B公司发出通知,2019年12月起至合同最后一期租金为止的应收车辆租金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A公司。A公司财务人员与B公司多次沟通支付租金事宜,但其仍将租金支付给C公司。A公司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B公司认为没有向A公司的支付义务,故委托林玲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林玲律师经基础事实梳理,收集整理证据,提出应诉策略。本案应诉策略是同步追加本案相关案外人C公司,同时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车辆租赁战略采购合同(两轮电动车)》补充协议;2、判令A公司返还已付押金241000元。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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