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照顾人账户支取钱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作者/师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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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小一是已故王一的女儿和唯一法定继承人,而王二是王一的弟弟。在王一生前,王二一直负责照顾他,并支付了其在养老院的各项费用。2023年3月,王小一向法院起诉王二,主张其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从王一的银行账户中取走了多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王二返还钱款。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后续争议。在之前的诉讼历程中,王二多次遭遇败诉。面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开庭之际,王二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师萌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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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小一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王小一的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王小一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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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 “不当得利” 的法律定义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从法律层面剖析,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本案中,王小一主张王二从王一银行账户取走多笔款项,认为王二获利,其作为王一遗产继承人利益受损,前三个要件看似成立,因此认定王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其获利是否有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二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其长期照顾王一,并支付了王一在养老院期间的费用、医疗费等。且王二提出在王小一被指定为王一监护人的期间,养老费用并非由王小一支付,王小一在一审过程中对此表示认可。王二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全面收集并向法庭出示了为王一支付费用的所有凭证和证明,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且合理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其取款行为具有正当用途,并非无合法依据获利。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王二对证据的收集和有效呈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指导王二全面收集各类费用支付凭证,如养老院开具的收费发票、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等,这些证据详细记录了费用发生的时间、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证明了取款的合理去向。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巧妙运用证据,针对王小一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清晰阐述王二取款行为与为王一支付生活费用之间的紧密联系,让法官能够直观且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通过合理合法的证据链展示,成功地说服了法院,使其判决对当事人有利。这次成功的判决不仅切实维护了王二的合法权益,还再次以生动实例强调了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关键重要性。它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各类法律纠纷时,务必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与合理运用,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程序中有力捍卫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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