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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平台已签订外包服务合同,为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林玲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平台运营公司,B公司是人力资源公司。驾驶员乙是A公司平台的配送人员,其与B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2019年8月8日,乙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某区与行人甲发生碰撞,致甲严重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因持C1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且低头看手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甲因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次要责任。甲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A公司及B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1967512.91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A公司向甲赔偿1180610元,B公司对其中2281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公司向甲赔偿1166609.29元,B公司对其中223321.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一、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A公司主张承揽合同关系,应由承揽方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B公司主张双方名为外包服务合同,实质是劳务派遣关系,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并约定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但B公司主张双方是约定以外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合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案件事实的查实便成了审理案件的关键。
由于审理时距事故发生时间较久,本案中各方未能就当时合作的事实提供证明资料,但一审阶段A公司代理律师在未与当事人核实的情况下,自行依据掌握的资料在庭审中进行事实说明,其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事实有部分出入。由于一审代理律师系特别代理授权且并无证据佐证,导致法院认定对A公司不利的事实情节(如:驾驶员乙所驾驶车辆是否系A公司提供?一审时A公司代理律师推定系A公司提供,但实际并非A公司提供)。
法院根据各方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构成劳务派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应对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B公司因未对乙进行充分安全培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二、甲医疗费用的认定
A公司主张应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费用为733126.25元,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未包含的部分医疗费用与甲的治疗过程相符,且A公司未能证明这些费用与本案无关,故对甲主张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
三、责任比例划分
案涉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A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履行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尽管A公司主张案涉车辆系电动自行车,依据相关规定无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但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认定,该车辆符合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应界定为机动车。鉴于案涉车辆已被认定为机动车,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结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基础,综合判定由乙承担80%的事故责任,甲承担20%的责任。
由于乙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执行A公司的工作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乙个人无需对甲承担对外赔偿责任,而应由其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B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对乙的充分安全培训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劳务派遣期间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定,应就A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20%的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
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多样化,人民法院在审判时穿透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应本着更为审慎的态度。因为在整个商业合作过程中,平台方对类似风险可预见性较低,而人力资源提供方会给劳务提供者投保商业保险。如果跨越商业约定直接判令平台方承担责任,会打破商业合作中各方已建立的风险防御机制,造成现有资源浪费(如已缴纳商业保险无法适用等),同时也会存在超越市场经营者可预见法律风险的范围,一定程度增加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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