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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赵某购房借款十一万元,原告为何当庭撤诉?
作者/潘雪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赵某跟随看房团前往A市看房。期间,赵某看中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总价28万元,需首付14万元。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游说及操作下,赵某向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
。当日,赵某支付3万元并通过借款11万元完成首付,与开发商签订贷款购房合同,后办理了房产证手续。
2017年,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偿还上述借款。
【处理结果】
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策略
本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代理人在裁判文书网查阅其他购买人的判决书时,发现开发商与中介公司相互串通,共同制作的证据极为完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致使此前的购房人在诉讼中均败诉。若仅采用民事手段处理本案,按照此前类似案件的情况,败诉可能性较大。在证据交换阶段,代理人发现证据目录中载明借条的证明目的为佣金,经过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发现可运用刑事手段介入本案。
二、房地产经纪业务主体的法定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也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需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以自身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个人名义进行。王某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将本应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佣金包装成个人出借款项,诱导其他看房人购房,从而使王某与开发商均获取利益。
三、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借款协议中的所谓“借款”,本质上是开发商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佣金,并非给予王某个人。王某以个人名义要求赵某返还该款项,显然是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试图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此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于此,代理人申请休庭,并要求法官将王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决定休庭进行合议,二十分钟后庭审继续,原告代理人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得以解决。偷鸡不成,蚀把米,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十一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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