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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同学间打闹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温奕昕
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系某学校高中一年级同学,2015年6月1日晚,在晚自习课期间,李某在教室讲台上挡住王某,双方发生打闹。王某拽住李某衣服上的松紧性抽绳,到第一排座位旁后松手,致抽绳回弹,抽绳上的塑料帽将李某右眼打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眼挫伤。半年后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某学校、王某及其父母。
【判决结果】
一、判决王某父母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在与李某打闹过程中,拽住其衣服上的抽绳,在第一排座位旁松开致李某右眼被弹伤,其对李某的损失显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未满十八周岁且尚在校读书,属于没有经济能力,故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学校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李某在某学校学习期间受伤,故原告方主张学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某学校明文规定教室内禁止追逐打闹,并且在教室墙上对学校纪律进行公示,因此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原告的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在教室里嬉闹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计算出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并按照责任比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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