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离婚时如何分割其名下股权?
作者/谷会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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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蔡某与肖某经诉讼离婚。2021年6月,蔡某就肖某持股的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份价值分割一事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经查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且A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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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肖某名下A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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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某法院为准确认定诉争股权价值,采取了必要的司法调查和司法审计等措施。但由于肖某未能完整提供A公司的财务资料,审计工作面临阻碍。最终某法院依据某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蔡某起诉肖某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肖某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这种过错行为的惩戒,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蔡某的合法权益。股权分割兼顾财产价值与人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进行分割时,不仅要考量其财产价值,还需兼顾公司的人合性。本案中,尽管案件情况变化使得股权份额具备了分割的可能性,但鉴于肖某恶意转移财产的严重过错,为实现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保护蔡某的利益,法院最终决定维持以价值分割股权的方式。二、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分割问题,通常需要综合权衡多方面因素:股东意愿及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对于股权流转的意愿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分割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其他股东的意见和决策可能会对股权分割的方式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与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至关重要。不当的股权分割可能会破坏公司内部的和谐关系,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法院在处理股权分割案件时,通常会倾向于采用价值补偿等方式,以减少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冲击。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量了这一因素,确保股权分割不会对A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双方过错程度: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是法院在股权分割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往往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蔡某后续获取了充分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超过7516661.4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蔡某有权另案提起诉讼,以主张自身应得的权益。三、实务建议当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相关案件时,原告方需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记账凭证、税务申报资料等,能够直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权价值。必要时,原告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借助专业审计机构的力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审查和评估,从而为自身诉求提供坚实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务必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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