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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购买的百万豪车被他人强制执行,为何败诉?
作者/陈杰律师
【案情简介】
武某为了工作和生活的方便,需要购买一台汽车,受北京市地方摇号政策的影响,其多年没有取得购车指标。2020年9月,武某通过中介与马某签订了《北京小客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租用其小客车指标,即武某借用马某的名义,购买一台保时捷汽车,落地价格超过100万元,登记车主姓名为马某,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后,武某全程保管使用汽车、各种证件和相关手续资料。
2021年,马某向他人借款6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其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武某的保时捷汽车登记在马某名下,2023年1月该车辆被法院查封。
武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租用北京市购车指标协议的效力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效力级别为省级政府规章。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在第227号政府令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内容。2025年3月1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告,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摇号政策实施十多年来衍生问题的处理办法。
上述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达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效果。由此,租赁协议(含变相租赁)的效力认定长期处于争议状态。有些法院直接主动认定此类协议无效,理由在于其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而有些法院则采用迂回策略,围绕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知情)以及动产交付主义原则展开说理,间接判定实际购车人享有物权,从而排除第三人的强制执行。但随着制度的持续完善以及政策导向的明确,在北京市近年来的终审判决中,法院主动认定协议无效已成为主流趋势。
二、武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涉案车辆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首先,武某与马某签订的《北京小客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的协议。司法对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借名买车行为,甚至产生被申请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进行反向借名买车的现象,因此实际购车者武某不能依据该《北京小客车指标(车牌)租赁协议》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其次,机动车属于特定物,需要和车牌一起使用才具有价值属性,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二者不可分离,故在执行案件中,车牌和车辆的不可分性决定了一般需要将车辆一并处理。
三、租赁车牌指标的其他法律后果
2025年3月14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告,第三十三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交通、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该条款虽然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但是租借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将会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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