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作者/汤学丽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1日,张某在餐馆、饭店等第43类服务上取得了第8966328号“老光仔”及第8966329号“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张某授权并委托其姐张裕某使用“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及负责品牌运营。张裕某在宿州市及周边地区自己或授权他人开设多家“老光仔鸡锅”饭店,经营鸡煲火锅。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发展,“光仔鸡窝”已经成为宿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餐饮店。

然而张某发现,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其餐馆服务经营的招牌、装潢、印章上使用了“光仔鸡锅”与“光仔鸡窝”字样,遂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解读

商标被许可人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随意拆分商标、不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授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辩称所用商标为陈某于2018年11月7日在第43类服务上取得的第27655899号 “陈某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但是本案所涉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灯箱招牌淡化“陈某”两字,在字体及灯箱上突出使用“光仔鸡锅”字样,原被告两者又都是从事鸡煲火锅的餐饮服务,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或该店铺系原告所涉分店。因此,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老光仔”、“老光仔鸡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提醒:委托专业商标律师,全面系列的维权,从商标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多角度打击“傍名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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