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招投标产生纠纷,成员方能否单独起诉?
作者/王怡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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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B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与C公司签订《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中A公司为设计单位、B公司为勘探单位。该合同第8.1条约定本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总承包,双方约定,勘察费由发包人C公司直接支付给联合体中勘察单位,设计费由发包人C公司直接支付给联合体中设计单位。A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而C公司未支付设计费,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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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设计费454788.9元。二审判决:驳回C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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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在联合体总承包工程中,业主单位将款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由联合体牵头人将款项支付给联合体成员的付款方式比较常见。实践中,当联合体中的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如对诉讼成本、时间精力投入的考量,或对与发包人关系维护的顾虑等,不愿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时,另一方能否以单独原告身份起诉发包人呢?一、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通常,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通过协议分担责任。区分内外部责任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控制风险。联合体为保护全部联合体成员,进而享有共同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共同诉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王律师认为,个别情况下,确实应允许联合体成员单独提起诉讼。第一,合同约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够相互区分,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工程价款、责任承担以及竣工结算事宜均完全独立,并且实际履行中各方亦分别履行,联合体成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可单独起诉;第二,联合体牵头人,怠于主张权利,联合体成员也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张权利;第三,联合体一方对诉讼取得了其他成员的认可或者授权的,也应允许单独起诉。结合本案,案涉《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该合同对设计费及勘察费的总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都分别作出了约定,故设计方和勘察方均可以单独依据合同向甲方主张权利,合同也未约定设计方和勘察方必须共同主张权利,故本案不存在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二、关于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A公司的设计费454788.9元的问题案涉《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虽约定最终勘察、设计费以市审计局审定意见为准,但C公司在A公司按照约定提交了送审资料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将送审资料移交市审计局审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提交的送审资料存在缺失或不合格的情形,C公司存在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案涉《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对设计费的计算标准约定非常明确,双方又对《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均予以认可,故依据合同及《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出的,C公司应当支付的设计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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