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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B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与C公司签订《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中A公司为设计单位、B公司为勘探单位。该合同第8.1条约定本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总承包,双方约定,勘察费由发包人C公司直接支付给联合体中勘察单位,设计费由发包人C公司直接支付给联合体中设计单位。A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而C公司未支付设计费,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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