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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超龄农民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武景生
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在A区某某线将原告赵某、兰某撞伤送往医院治疗,A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支付鉴定费1600元。兰某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偏重)的致残程度为七级;其右侧视神经损伤的致残程度为八级;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的致残程度为八级;其开颅术后致残程度为十级;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其颈胸腰椎多发附件骨折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其左侧股骨大转子骨折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兰某的受伤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至评残前一日止,共计515天。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损失费70325.6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兰某损失费454542.88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72676.9元;
三、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兰某各项损失509422.9元。
【律师解读】
一、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有误。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两名护理人员张某、梁某均属于没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其护理费计算应当按照该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39947元/年,而一审适用的64.28元/天(根据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法律依据。且一审对于张某的护理天数认定有误。
二、一审判决忽略赵某、兰某的误工费问题。
退休制度是针对工人的劳动人事制度,不适用于全国农民,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兰某60周岁、赵某62周岁,二人均是农村居民。兰某提交了A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一直在本村务农的证明,赵某提交了误工证明、工资表。上述证据能证明该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收入,但均未提供银行流水,故二人的误工费数额,应按照2018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3461元为标准计算。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72676.9元、赔偿兰某各项损失5094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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