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公司足额发放工资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王怡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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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在A区某路口,孙某骑自行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勘查认定,孙某张某二人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续,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时长。A区人社局也认定孙某此次受伤构成工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孙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庭审中,被告张某提出抗辩,称孙某所在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其不应再主张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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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赔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元。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孙某赔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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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前述规定,误工费系属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做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非重复、排斥,而系并行存在,不能相互替代。被告张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关于误工费认定问题,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误工费金额超出了甲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审法院秉持审慎原则,通过综合审查银行流水、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工资条等多项证据,对误工费金额进行了重新核算。 笔者在此提醒,一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务必第一时间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同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且尽可能详尽地固定事故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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