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赃款未能履行发还,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作者/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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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Y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以远期信用证方式进口复合铝板。Z公司依约开具金额为298.2万美元的信用证,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9月5日,Y公司以支付延期议付货款补充款为由,要求Z公司垫付人民币40万元,并承诺偿还本息。Z公司依约支付,但Y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3月6日,Y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欠付Z公司货款、借款、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745万元。Z公司据此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还款安排。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移送某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2月,经刑事判决认定,邹某及Y公司虚构进口事实,提供虚假报关单,骗取Z公司298.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68.7978万元),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Z公司。刑事判决生效后,某法院对该民事纠纷进行再审,Z公司请求判令Y公司赔偿支付2468.7978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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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撤销XX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Z公司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Z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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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Z公司主张的2468.7978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何未获支持?Z公司提出的有关证明其与Y公司存在代理进口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且Z公司主张的 24687978元本金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判令向Y公司继续追缴并发还给Z公司,故Z公司在本案中要求Y公司赔偿该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刑民交叉案件法院为何秉持“先刑后民”原则?本案系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基本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Z公司应先申请刑事判决发还,如未能履行,应当优先考虑申请刑事强制执行,需通过查询、扣押、冻结Y公司财产等刑事执行方式实现款项的追缴。本案Y公司给Z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法院判决秉持“先刑后民”原则。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民事判决如果与刑事犯罪所涉及部分不是基于同一事实,那么民事判决中该部分诉求款项的执行不会受到刑事判决的影响,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申请执行立案,不会受到刑事判决的约束。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财产。刑事赃款未能履行发还时,被害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再次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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