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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赃款未能履行发还,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作者/李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Y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与Z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Y公司委托Z公司以远期信用证方式进口复合铝板。Z公司依约开具金额为298.2万美元的信用证,履行付款义务。
2018年9月5日,Y公司以支付延期议付货款补充款为由,要求Z公司垫付人民币40万元,并承诺偿还本息。Z公司依约支付,但Y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3月6日,Y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欠付Z公司货款、借款、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745万元。Z公司据此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
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还款安排。
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移送某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2月,经刑事判决认定,邹某及Y公司虚构进口事实,提供虚假报关单,骗取Z公司298.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68.7978万元),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Z公司。
刑事判决生效后,某法院对该民事纠纷进行再审,Z公司请求判令Y公司赔偿支付2468.7978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XX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Z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Z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Z公司主张的2468.7978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何未获支持?
Z公司提出的有关证明其与Y公司存在代理进口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且Z公司主张的 24687978元本金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判令向Y公司继续追缴并发还给Z公司,故Z公司在本案中要求Y公司赔偿该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刑民交叉案件法院为何秉持“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系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基本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Z公司应先申请刑事判决发还,如未能履行,应当优先考虑申请刑事强制执行,需通过查询、扣押、冻结Y公司财产等刑事执行方式实现款项的追缴。
本案Y公司给Z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法院判决秉持“先刑后民”原则。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民事判决如果与刑事犯罪所涉及部分不是基于同一事实,那么民事判决中该部分诉求款项的执行不会受到刑事判决的影响,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申请执行立案,不会受到刑事判决的约束。
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财产。刑事赃款未能履行发还时,被害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再次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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