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撤销仲裁,法院为何驳回?
作者/温奕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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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某仲裁委员会就王某与A公司的审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向A公司支付审计费90万元。2024年6月3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因王某拒收裁决书,2024年6月11日,某仲裁委员会通过公证程序送达。2025年1月15日,王某以其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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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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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其他事由均不属于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理由。本案中,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某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王某的申请没有法律根据。二、王某申请撤销裁决超出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够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送达时间由本会或仲裁庭确定。本案仲裁裁决书作出时间为2024年7月1日,由于王某拒收裁决书,某仲裁委员会通过公证程序送达,其出具的《关于某仲裁案裁决书生效及送达证明》显示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7月5日送达王某。法院收到王某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已超过六个月。王某虽称其是在2024年8月1日才收到裁决书,但并未举证证明。故王某提起的撤销裁决申请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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