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数额的确定张某系其全家唯一经济来源,其父亲80岁,母亲74岁,二人体衰多病,无劳动能力,其妻子与女儿多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无收入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经核算为1773000元;丧葬费为712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金额为186622.33元;考虑到事故给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创伤,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 200000元;此外,家属处理丧葬等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为1249元。二、赔偿责任的承担1、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或者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B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2、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作为A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 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在前车(崔某驾驶车辆)的赔偿责任中,首先由B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赔偿范围内对事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若仍有赔偿不足的情况,受害人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由于崔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故在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