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以公司未扶持为由擅自停播,解约是否合法?
作者/白桂香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0日,王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重点艺人合作协议》,协议合作期限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0日止。该协议约定:协议期内,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甲方应为乙方规划合作项目下发展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升乙方的粉丝数量,并根据乙方各阶段的粉丝量、人气情况策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协议还约定: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演出、包装等宣传推广资源,以提升乙方的知名度。乙方有权拒绝侵犯乙方生命、健康、声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演艺活动。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演艺收益。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合作开展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王某以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向其提供帮助与扶持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因其处于停播状态导致双方合作陷入僵局,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图片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律师解读】                 


一、案涉《重点艺人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重点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A公司主张其在签订协议后,对王某的直播工作进行了一定的帮助和扶持,提出了相关书证证明曾为王某“打赏”,并为其支付住宿、交通费用,且有证人何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而王某称其为A公司签约艺人何某“助播”“打赏”及自费购买直播设备等事项,上述事宜均未在双方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与原、被告双方是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无关联性。二、A 公司的行政许可及经营范围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王某提出A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无相关资质,无法完成合同内容,并出具了A公司的行政许可截图两份和企业信息查询登记表两组证据进行说明。首先,王某提出A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才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的项目解释一栏当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推广义务,包括线下的商演等一系列活动,也包括商务经纪,其不符合签订合同当时的必要性条件,甲方不具有为乙方提供相关扶持的资质。但行政许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是否办理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双方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案涉合同约定的推广义务(包括线下商演等)系双方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A 公司后续取得许可证已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条件,且 “未及时取得许可” 并非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法定事由。其次,王某提交企业信息查询登记表证明A公司只是取得了一般项目的经营许可,与合同当中商演等对应的十余项内容均不匹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对其经营活动的概括性限制,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内容不超出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便与经营范围存在部分差异,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履行的可能性。三、案涉合同未陷入法定解除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本案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A公司既未对王某直播时间、地点作出限制,亦未妨碍其在全国范围内直播等追求发展自身业务的机会,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王某停播的根本原因系A公司导致。案涉合作协议虽依赖于王某表演的这种特殊技能,但在王某直播或停播的情况下,A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即A公司在不同意解除协议的同时,未要求王某实际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义务,亦未对王某的直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直播作出强制性要求,在法定解除条件未成就且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若仅系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就认定合同僵局而裁判解除合同,势必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引导,不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尚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适用条件。双方未就解除协议协商一致,该协议客观上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故王某关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退出A公司公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当合同陷入僵局时,即一方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时,另一方不能无限制地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首先,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修改合同条款、变更履行方式等,以达成新的协议,避免合同关系的破裂;其次,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依法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应有的违约责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