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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实际出资人能否要回产权?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付某英出资购买了A市某房屋,将房屋登记在其父亲付某名下。父亲付某为名义产权人,其为实际产权人。
现付某英要求父亲付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到付某及哥哥付某山拒绝。付某主张,付某英曾于2023年就案涉房屋提起诉讼,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付某英在2023年诉讼中已认可房屋属遗产;付某山则认为,案涉房屋由父亲付某出资购买,应归付某所有。
付某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某、付某山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判决结果】
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市某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付某英名下。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名人)因特定原因无法或不愿以本人名义购房,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产登记,由借名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占有、使用房屋的法律行为。借名买房一般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隐藏财产或者享受特定购房优惠。
二、没有书面协议,如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
在缺乏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从借名动机的合理性、房款实际支付情况、房屋的管理控制状态、购房合同及房产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情况等方面综合审查,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付某英为证明其与父亲付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提供了多组证据:其一,付某的日记,该日记对房屋购买过程及房款支付情况进行了记载;其二,付某所立的三份遗嘱,其中均明确认可购房款系由付某英出资;其三,房屋所有权证及《职工住房买卖合同》,上述权属文件均由付某英实际保管;其四,涉案房屋钥匙由付某英持有,表明其对房屋实际行使控制管理权。法院结合上述证据,综合审查了购房款实际出资主体、付某英参与购房交易的过程、合同及权属资料的保管情况、对房屋的管理控制状态,以及双方的父女关系、借名动机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终认定付某英与付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判定
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借名买房合同满足上述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借名人借名买房若存在特殊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的效力判定:
常见合理目的下的合同效力:若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获取贷款或贷款利息优惠等目的,此类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这些行为并未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违反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合同效力:当借名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时,情况则有所不同。此类保障性住房旨在满足特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资源有限且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借名人的这种行为占用了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规定,该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的维护,防止保障性住房资源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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