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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借款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追偿?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自2006年至2008年陆续向王某借款共计287000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偿还,但张某拒不偿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查明,张某已于2022年10月4日死亡。王某向某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张某的亲属关系信息,查实张某有一女为张小某。据此,王某以张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上述借款。
【判决结果】
被告张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8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解读】
一、没有转账记录,如何证明借款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案借贷事项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当时移动支付尚不普及,王某均是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给张某。为证明其与张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对王某催还借款的主张均未提出异议,并就拍卖变现还款等事宜与王某进行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终,某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张某向王某借款287000元。
二、借款人去世,借款还可以要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张小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应视为其接受继承,依法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某生前所负债务。张小某虽抗辩张某母亲可能为另一继承人,但未能提供其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核实该情况。
综上,法院判决张小某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287000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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