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胡文友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日,马某带两个孩子参加旅行团,在卡丁车场内付款时,被董某驾驶卡丁车撞伤,马某左脚脚踝双侧粉碎性骨折,两个孩子轻微擦伤。事发后旅行社和景区各给付马某一万元,此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马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马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因景区投保了责任险,故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

【判决结果】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19480.15元。
图片

【律师解读】                 


一、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景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因有二:一是马某在卡丁车场内付款时现场工作人员未予阻拦,也未要求马某后退至安全区域。二是现场工作人员示意董某驶入停车区时未向马某示警,也未进行安全提示。因此,景区经营者对马某遭受的损失具有主要过错,应当对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景区经营者赔偿哪些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事故造成马某十级伤残,故其有权向景区经营者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9480.15元。由于景区经营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对景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费用于法有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